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数:449

鄂二师志愿者[2014]14号

各学院志愿者协会:

为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时间认证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学工[2014]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file/file/20140912/20140912173914_27496.doc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提高学校志愿服务时间认证的公平性规范性,保障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避免虚报谎报志愿服务时间的行为,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服务时间认证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学工[201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的管理对象是每次中大型志愿活动及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秉承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行使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督促职能,受理对不实志愿服务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虚报谎报行为。

第二章 选举条件

三条 担任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的条件:

(一)已经成为我校注册志愿者,并持有注册志愿者证;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奉献精;

(三)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具备正义感及责任心

(四)校志愿者协会、各学院志愿者协会的会员管理部成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在接受志愿者协会委托后,全校范围内的中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由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全程监督,记录参与人员、活动的起始时间及活动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明;

第五条 对大型的志愿服务活动或抽查的系列志愿服务活动要进行追踪调查,督促每位志愿者认真完成服务活动;

第六条 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时,可寻求被服务方关于本次活动的建议或意见,并完成每位参与志愿者的时间认证;

第七条 在对参与的每位志愿者进行时间认证时,必须以公平公正态度进行审核不得偏袒和克扣实际服务时间,一经查实,取消督导员身份,并清零所有志愿服务时间。

第八条 在监督过程中,督导员同时参与活动并得到活动负责人的认证,也可获得该活动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四章 相关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校志愿者协会每学期举办两次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培训,每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应按时出席,交流督导过程中的问题及疑惑,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 校志愿者协会以学期考核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志愿服务活动督导员将取消其督导员身份,并清零所有志愿服务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归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