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团学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06浏览次数:475

鄂二师院团〔2012〕8号

 

关于“规范团学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通知

 

各院(系)分团委(直属团总支):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文化管理,坚持正确的思想和舆论导向,优化育人环境,净化校园宣传教育阵地,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引导有益于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团学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文化管理,坚持正确的思想和舆论导向,优化育人环境,净化校园宣传教育阵地,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引导有益于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是指各团学组织邀请或外聘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内对我院师生员工所作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报告、研讨、讲座等。

第二条  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团系统及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志协等)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论坛、讲座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报告或讲座的组织者应在举办五天前向审批者填报申请表。审批者在接到申请两天内通知组织者是否同意;逾期未通知,可视为同意。报审项目需坚持“一场一报告”,不得少报、漏报活动,积极主动支持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研讨、讲座、论坛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则应在报告或讲座前四小时向审批者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报告或讲座方可进行。

第五条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团委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六条  对各组织部门举办的哲学社会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如需宣传报道,必须征得校团委的同意。

第七条  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决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改革开放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团学组织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报告会、论坛、

讲座题目

 

举办时间

 

地点

 

主讲人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主讲人简介:

 

 

 

 

报告会、论坛、讲座主题及内容简介(可附页):

 

 

 

申请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需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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